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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RP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全流程解析

2017-01-11 法虑 法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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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DRP规则适用于何种域名争议?

所有获得ICANN认证的,负责注册以.com、.net、.org结尾的域名的注册服务商(registrars)均已接受本政策的管辖。某些国家顶级域名(如.nu、.tv、.WS等)的管理者也接受本政策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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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可以选择哪些争议解决机构?

目前具有资格的ICANN批准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一共有4个,投诉人可选择任意一家适用UDRP规则对其域名争议做出裁决。分别为:

a. Asia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b. 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美国国家仲裁论坛)

c. 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d. The Czech Arbitration Court Arbitration Centre for Internet Disputes(捷克仲裁法院互联网争议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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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UDRP规则,投诉人可以选择何种救济?

投诉人可以有两种选择,分别是请求注销涉案域名、请求将涉案域名转移至投诉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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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如何提起投诉?

投诉人应当同时通过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且该投诉文件中的内容须满足以下条件:

a. 请求有关投诉依据udrp争议解决办法和规则予以裁断;

b. 提供投诉人及其任何投诉行政解决程序授权代表的姓名、邮政及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和传真号码;

c. 确定在行政解决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络的首选方式(包括联系人、媒体方式及联络地址),无论是仅就电子文件而言,还是亦包括有形书面文件;

d. 决定投诉人是选择一人专家组裁决纠纷,还是选择三人专家组裁决纠纷。在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裁决纠纷的情况下,提供分别作为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专家候选人姓名和详细的联络信息(三位候选人可从任何一个业经ICANN确认的争议解决机构的专家组成员名单中选定);

e. 提供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姓名及为投诉人所知的如何联络被投诉人及其代表的包括投诉前双方协商过程中的联络信息在内的所有信息(包括包括所有的邮政及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和传真号码),上述信息应详细具体足以允许争议解决机构将投诉人的投诉按规则所要求的方式传送给被投诉人;

f. 明确作为投诉标的的域名;

g. 确定投诉提起之时注册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

h. 明确导致投诉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就每一商标而言,如果有的话,应说明据以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投诉人亦可分别说明在投诉提起之时被投诉人意欲在将来使用该标识的商品及服务);

i. 根据争议解决办法,说明据以提起投诉的理由;

j. 根据争议解决办法明确所意欲寻求的补救方式;

说明任何其他已经开始或已经终止的与已成为投诉标的的域名相关联的司法程序;

k. 声明已经根据规定的要求向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发送或传送投诉书副本及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格式封面;

l.  声明投诉人如对行政程序关于取消或转让域名的裁决有任何异议,将把有关争议提交至少一个确定的交互管辖法域的法院予以管辖;

m.  投诉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由投诉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投诉人同意,其有关域名注册、争议或争议解决的投诉及救济主张仅针对注册域名持有人,不涉及(a)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专家,其故意行为除外,(b)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注册官员,及(d)ICANN以及上述各机构的指导专家、官员、雇员及代理机构。”

  “投诉人确认,投诉书所载信息就其所知而言是完整的和准确的。该投诉并非出于诸如讹诈等任何不正当的目的。投诉人保证投诉书有关主张是依据本规则和应予适用的法律而提出,犹如其现存状态或可能通过善意及合理抗辩而展延的状态。”及

n.  包括争议域名应予适用的争议解决办法副本及投诉赖以依存的任何注册商标和服务标识在内的任何单据或其他证据应作为附件提交,并应同时提供上述证据的目录索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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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应负担的举证责任

a. 被提起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

b.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

c. 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注:此三个条件为并列条件,只有三个条件均满足,投诉人的请求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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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如何举证被投诉人存在恶意?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a. 有证据证明,你方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期从中获取扣除了与你方持有域名的相关费用之后的额外收益;或者

b. 根据你方自身的行为,即可以证明:你方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持有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反映其商标;或者

c. 你方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或者

d. 以牟取商业利益的目的出发,你方故意以连接源、赞助者或联接者的形式造成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标记间的混淆,从而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你方的网站或者其他联机地址,以及订购你方的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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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如何答辩?

被投诉人应在行政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文件。答辩文件应当同时采取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

答辩文件的内容需包括以下内容:

a. 对投诉书中的投诉和主张予以具体反驳,并申明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保留注册和继续使用争议域名的所有依据和具体理由;

b. 提供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及其授权的行政程序代理人的姓名、邮政及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和传真号码;

c. 确定在行政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联系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媒体方式及联络地址),无论是仅针对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

d. 如果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已选择一人专家组,应声明其是否相反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裁断;

e. 如果投诉人抑或被投诉人选择了三人专家组,则应提供作为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人的姓名和详细的联络信息 (这些候选人可从任一经ICANN确认的争议解决机构专家组成员名单中选定);

f. 明确与成为任一投诉标的的域名相联系的或相关的、已经开始或业已终止的任何其他司法程序;

g. 声明已经依照规定的要求向投诉人发送或传送答辩书副本;

h. 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

  “被投诉人确认,答辩书中所含信息就其所知只完整的和准确的。该答辩并非出于诸如讹诈等任何不正当的目的。被投诉人保证答辩书有关主张是依据本规则和应予适用的法律而提出,犹如其现存状态或可能通过善意及合理抗辩而展延的状态。”

i. 任何答辩赖以依存的单据或其他证据应作为附件提交,并应同时提供上述证据的目录索引表。

 

8

被投诉人如何举证对涉案域名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法)

a. 在得知发生了域名争议之前,已将应获与域名相关的名称用于,或可以被证明准备将之用于善意地提供的合法的商品或服务至上;

b. 虽然没有拥有与域名相应的商标或者服务标记,但因所持有的域名已被广为人知;

c. 合理使用域名或者出于非商业的目的合法地使用域名,同时不存在误导消费者或玷污相关商品商标或服务标志的企图。

 

9

争议解决所需费用如何承担?

如果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或者三人专家组,所需费用由投诉人承担。但若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则费用由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各自负担一般。

费用具体数额如下表:(以WIPO最新数据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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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成员如何选定?

如果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均未选择三人专家组,则一人专家由争议解决机构指定。一旦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中的一方选择了三人专家组,争议解决机构应尽量从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候选人名单中各自指定一名专家。如果争议解决机构不能在5日内按其惯常条件从当事人双方候选人名单中各自指定一位专家,争议解决机构将从其专家组成员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位专家应由争议解决机构从其提供给当事人的5位候选人名单中指定。争议解决机构对第三位专家的指定应合理的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正如当事人双方在其收到争议解决机构提供的5位候选人名单后5日内所明确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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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裁决具有何种效力?

对于专家组作出域名的撤消或转让裁定,域名注册机构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域名注册机构主要办公所在地时间为准)后对其加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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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裁决不满,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Udrp规则下的专家组的裁决是非终局性质的,被投诉人如何对裁决有异议,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尤其注意,在域名注册服务商执行专家组裁决之前,被投诉人若正式向法院起诉,可以将法院受理通知发送注册服务商,中止裁决执行。

 

其他细节请参阅《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如需该两份文件,关注本公众号后,后台回复“udrp”可直接获得。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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